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12人特大販毒團伙進行一審宣判,被告人劉澤鵬、葉金倫被判處死刑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6年3月、6月、9月,被告人劉澤鵬糾集被告人梁建軍、李宏偉、范小紅先后3次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(zhèn),分別購得甲基苯丙胺(冰 毒)10000克、13000克、17000克,均交由梁建軍藏匿于呂梁市石樓縣的家中。后經(jīng)梁建軍負責送貨,多次販賣給呂梁市柳林縣販毒人員。
2016年11月18日,劉澤鵬指使被告人李宏偉、范小紅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(zhèn),向被告人葉金倫購得甲基苯丙胺4000克。次日,李宏偉、范小紅受劉 澤鵬安排,駕車將該毒品送到山東省青島市交給被告人薛洋盛,將該4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青島市吸毒人員。
2016年12月9日,劉澤鵬指使梁建軍、李宏偉、范小紅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(zhèn),向葉金倫購得甲基苯丙胺23袋。次日,3名被告人駕車返程行駛至河 南省焦桐高速汝陽北服務區(qū)時,被柳林縣公安局民警截獲。民警在被告人汽車后備箱內(nèi)查獲甲基苯丙胺23袋,共計23000余克。
一審認為,被告人劉澤鵬伙同被告人梁建軍、李宏偉、范小紅違反國家對毒品管制的法律規(guī)定,明知甲基苯丙胺是國家禁止的毒品,多次有組織地跨省向 被告人葉金倫及他人購買大宗毒品并非法轉(zhuǎn)手倒賣給被告人薛洋盛等人用來販賣。本案涉案毒品冰毒達67公斤之多,僅查獲的毒品就有23公斤之多,販毒數(shù)量巨大 ,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。
根據(jù)毒販販賣毒品的數(shù)量,并結(jié)合被告人的罪責、人身危險性、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(tài)度,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各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劉澤鵬、 葉金倫死刑,梁建軍、薛洋盛死緩,李宏偉、范小紅無期徒刑,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罰,同時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或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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